教育部规定:全日制和非全不再是招聘限制性条件!

文章来源:南京华章教育 发布时间:2020.12.04 阅读量: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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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作为限制性条件。

来源:《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其实,在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公布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解释到: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uploads/image/2020/12/0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png

来源:《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究生从培养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社会需求自主确定不同学科、类别研究生教育形式,根据培养要求分别制定培养方案,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

另外,该通知明确,
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来源:《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年12月30日,教育部在《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户条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户机会。



来源:《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20年3月4日,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2020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各地各高校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在教育系统招聘活动中,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高校毕业生的招聘信息,严禁设置性别、民族等歧视性条件和院校、培养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限制性条件。”

来源:《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2020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以上教育部公告无疑是对广大备考管理类在职研究生的小伙伴的重大利好消息!

希望备考管理类在职研究生的同学们,能抓紧时机,努力备考,毕业后找到更广阔的发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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